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根據(jù)國家上位法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包括:對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單位隨意傾倒垃圾、餐飲服務單位違法收集或處理廚余垃圾等違法行為,提高處罰額度。同時,增加制止餐飲浪費,推動廚余垃圾源頭減量的內容。
修改后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生活垃圾的定義,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建筑垃圾按照條例規(guī)定進行管理,危險廢物、醫(y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市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制止食物浪費、樹立節(jié)約新風,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中明確餐飲經營者、單位集體食堂在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中,應采取設置提示標識等具體措施,以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修改后的條例提出:
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減少大份菜品,并且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
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費用;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jiān)督員,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
建立剩余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
提倡從源頭上科學定量核定食材,按需制作;
此外,餐飲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發(fā)揮行業(yè)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
同時,修改后的條例要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guī)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等。
特別是,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要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條例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調整本市垃圾分類處罰額度。其中,在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單位隨意傾倒垃圾、餐飲服務單位違法收集或處理廚余垃圾等違法行為,分別提高了處罰額度。
據(jù)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